玩忽職守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玩忽職守罪怎麼量刑處罰
1、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
2、構成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是具體是指:
(1)造成傷亡達到下列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2)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玩忽職守往往表現為國家公職人員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待工作敷衍了事,工作態度不好,甚至有不負責任的情況,但法律上面也要求這一行為需要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實踐中,行為人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是與玩忽職守罪客觀行為特徵不同以及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所以不能按照玩忽職守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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