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是一樣的嗎?
一、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是一樣的嗎?
自訴案件和告訴才處理是不一樣的,自訴案件包含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上一位概念自訴案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告訴才處理,主要指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處理規定
1、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區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第一、若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開庭審判;
第二、若缺乏罪證的,要求自訴人提供補充證據,否則應當説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對於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要求自訴人提供補充證據,否則應當説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之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3、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自訴人依法兩次傳喚,而自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法院應審查如果撤訴出於自願的,應當准許,如果是出於被強迫、威嚇而不是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同理,自訴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進行自行和解。
4、根據《刑法》第172條之規定,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但第170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一類自訴案件(即原本屬於公訴案件但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則不能適用調解。可見,並非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適用調解。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不僅有撤訴、和解的權利,還有一定程度選擇被告人的權利,即自訴人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並視為其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此時法院不再受理;對於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的權利,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只是自訴案件的一部分,很多民事糾紛也是需要案件的受害者自己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法院才會受理的。故此不能簡單的認為自訴案件就是告訴才被處理的案件,對於後者而言,雖然是刑事案件,也是可以協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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