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和侵佔的區別是什麼?
有時候,人們會在公交車或者出租車上撿到他人丟失的錢包,從道德和法律層面講,撿到他人的物品應該及時上交,如果擅自佔用,自己使用,則屬於不當得利,這樣對方找到遺失物後,可以要求賠償。那麼,不當得利和侵佔的區別是什麼?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告訴大家。
一、不當得利和侵佔的區別是什麼?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性質上:不當得利屬於民事責任;侵佔罪屬於刑事責任;
3、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二、侵佔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有哪些?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是民法上面的説法,主要涉及民事責任,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應該原物返還,對物品損壞的,要承擔賠償。而侵佔犯罪主要涉及刑事犯罪,是非法佔用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就是不當得利和侵佔的區別。不管是哪種,行為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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