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簡易程序開庭前準備的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案簡易程序開庭前準備的內容有哪些?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在審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按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理。
3、對於一部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先行調解,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2、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3、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4、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5、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特別在適用之前還需要對相關條件進行認定,只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犯罪事實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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