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是刑罰執行期間嗎?
一、緩刑考驗期是刑罰執行期間嗎?
緩刑考驗期是刑罰執行期間,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是指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罰也沒有錯誤,但由於犯罪人在考驗期內符合法定條件,原判決所宣告的刑罰不再執行。
二、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也是一種刑事處罰,對於那些判處緩刑而不執行原來的刑事處罰的,只要在刑罰執行期間,犯罪主體並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經過司法機關老何認定,其確實已經不具備社會危害性,此時就可以宣佈刑罰執行結束。在緩刑期間,若是依舊犯罪的,有可能會被要求執行原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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