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被害人的程序有哪些?
1.審閲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
3.聽取被害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最高檢《規則》第365條規定,對於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4.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5.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
6.作出決定
一般來説,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閲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
3.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
4.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審查起訴是司法審查程序中的一個步驟,根據職能需要,一般是由檢察機關來執行的,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結果,以及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認定,如果符合起訴的條件,則可以向審判機關進行起訴判決,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則可以退回偵查或者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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