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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不受理怎麼辦

刑事案件公安不受理怎麼辦

刑事案件公安不受理怎麼辦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給一張不予立安通知書,上面明確寫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級機關申訴,縣、區公安局的督查隊或是信訪辦公室,可以蒐集證據報案,警察如還不作為,可投訴或者找檢察院申訴反映請求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一旦相關的公安部門不予立案,我國的相關管理部門和人民檢察院對這類案情進行相應的處罰。調查相關的公安部門不予立案的具體原因,對相關的辦理人員的瀆職和不作為行為進行相關的處罰,維護我國政府的形象和法律公平。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