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官迴避理由包括哪些?
一、申請法官迴避理由包括哪些?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當事人要申請法官迴避須提供相關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不論採用何種方式,均應當説明申請的理由。在必要時,還應當提供證明應當迴避情形存在的證據。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間,一般在開庭之時。法院按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時,一般應當在合議庭組成後的3日內將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如申請回避,就應在此時提出。但有時當事人在審理開始後才得知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回避。
二、申請回避由誰做出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三、民事訴訟中迴避對象包括哪些人?
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法律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綜上所述,為確保法官客觀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在民訴法中設有迴避制度,如果法院存在以下情況,比如和案件有利害關係、是案件當事人近親屬或者擔任過案件辯護人、鑑定人的,如法官自身沒有主動提出迴避,案件當事人可以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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