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條件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 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 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 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通常情況下,農民律師代理被告當事人應訴時應考慮管轄權異議問題。
提起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 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 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
(2)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 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案件尚未受理,即無異議問題,已經進入實體審理,即被告已經應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因此,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 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 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4) 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筆者最近辦理一件刑事自訴案件,部,故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現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而現行法律無被告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據此,有意見認為被告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對採取何種方式答覆被告人又有不同見解,有人主張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駁回,人主張用書面或口頭決定答覆。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據此,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也是保證案件公正、及時處理的重要措施。下級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轄以後,應當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結合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分析,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判時,就案件來源宣佈上級人民法院有關該案件指定本院管轄的指定,講明法律依據。如被告人有異議,在宣告判決時,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轄問題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通常 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 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
對於提出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法院是沒有干涉的權利的,並且當事人必須作為提出異議的主體,這種案件的狀態需要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過的案件,但是卻沒有對其進行實質性的審理,那麼就相當於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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