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受脅迫參與辯護意見應該怎麼寫?
一、搶劫罪受脅迫參與辯護意見應該怎麼寫?
搶劫罪受脅迫參與辯護意見應該,相關從輕處罰的一些理由和具有的法定情形,比如説,受到脅迫的這樣一種狀況,並不是當事人自主意願所要求的,還有就是存在着自首和積極認罪的,這樣的一種良好的態度,也可以從輕處理。
1、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A犯有搶劫罪不持異議。
2、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被告人A在參與的犯罪活動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應當屬於從犯。
(一)本案中,搶劫系被告人B、C組織策劃,被告人A並非活動的組織者;B、C將廣州人詐賭的信息告訴諸被告人,並授予他們搶錢方法,被告人A在他們的領導下參與了搶錢。
(二)從事後的分贓而言,也可以看出A系從犯,首先犯罪所得由B與C二人負責分贓;其次,從獲贓數量上來看,被告人A從中只得了4000元,與B、C拿走的18000元相差甚大,可見A在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
(三)搶劫的犯意並非被告人提出。在實施搶劫前,B、C不僅將廣州人會詐賭的信息告訴了各被告人,並提出欲藉機對四廣州人進行搶劫的想法,可見犯意並非被告人A提出,他只是協助B、C兩被告實施了他們的犯意,是從犯。因此,被告人A在本案搶劫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是搶劫犯罪的組織者、策劃組,非本案主犯,其完全符合刑法27條規定的從犯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A的搶劫罪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搶劫罪一般判幾年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律師由於他具有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因此在進行辯護活動或者是其他的法律文書書寫活動當中都會非常專業的,在具體的辯護詞當中需要寫清楚的就是一些具體的事實,還有就是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內容,從寬處理情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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