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訴送達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刑事類型的案件,有自訴和公訴兩種類型,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上訴送達的規定,將案件審理的結果寄送給當事人。對於不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規定,向當事人寄送審理結果的,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相應的處罰。
一、刑事訴訟法上訴送達的規定是怎樣的?
1、直接送達
即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件直接交給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2、留置送達
含義: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例外:對於法院調解書的送達,不能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絕接收,則應當視為調解無效,需要進行判決。
3、委託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的方式。
4、郵寄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用掛號信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含義: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後再轉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通常適用於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主要有以上五種,司法機關的職員,必須按照既定的方式,向指定的當事人寄送案件審理的結果,對於不服從審理結果的情形,也不得拒收,只能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向上一級的司法機關,再次提出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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