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審理宣判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不公開審理宣判的案件有哪些?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法院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可以會允許羣眾或者新聞媒體旁聽,通過公開審理宣判的方式進行。當然,也有一些案件不能公開宣判,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及國家祕密的,夫妻離婚案件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的話,法院會告知不公開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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