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八十七是什麼?
現如今,違法犯罪現象不在少數,為了打擊罪犯和各種猖獗的違法亂紀行為,刑訴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國家因為有了這些法律才能維持社會治安的良好形態,為國民創造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刑訴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內容。
刑訴法第八十七條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綜上所述就是刑訴法第八十七條的全部內容,任何人都不能跨越法律的界限,我們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懲戒。希望每個公民都可以懂法知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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