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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如何審查起訴書?

一、關於法院如何審查起訴書?

關於法院如何審查起訴書?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是否明確;

3、起訴書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證據種類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衞過當等證據。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起訴書有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以後,對於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種材料齊全,同時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對於下列情況應分別處理:

1、對於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

2、對於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3對於因證據不足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6、對於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法院審查起訴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後,才可以提交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能明確的,當事人是有權提出上訴或者重新進行司法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