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麼時候開庭在哪查?
一、刑事案件什麼時候開庭在哪查?
可以嘗試在管轄法院查詢,通常都要等法院通知。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應該通知被害人,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瞭解情況,聽取意見、開庭時間和地點,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4、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經過檢察院審查後,會對被告人發起公訴,下面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法院開庭之前會通知到雙方當事人,受害人也可以到管轄法院查詢。法院開庭後,由控辯雙方展開辯護,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向法院陳述犯罪事實及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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