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辯護的要在哪裏找律師?
一、沒有辯護的要在哪裏找律師?
沒有辯護的要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法律援助的請求來找律師,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規定,辯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三項:
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這是辯護人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辯護人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後,應當瞭解被告人的態度,徵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1、該階段是律師工作全面、綜合的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個階段裏,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鹿戰將全面展開。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將依據事實、證據、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律師則恰恰相反,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將依靠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雄辯的口才,敏捷的思維,捕捉每一個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並及時向法庭提出。此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他將是一個十分孤獨和被動的角色。在實踐中雖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時常會不自覺的站在公訴人的一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人此時處於被審判的地位,儘管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開為自己辯護。害怕最終辯護不成反而落個態度不好,不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結局。
3、而律師則沒有這樣的顧慮,他在法庭上將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説的話,律師完全可以代替他説出。從而避免被告人因為害怕落個態度不好的結局而不敢為自己進行辯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總之此時律師的工作和作用完全達到高峯。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將永遠堅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邊。忠實地履行律師應盡的職責。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只要還沒有正式的開庭審理,此時就可以在律師事務所聘請辯護律師,若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時也可以交給自己的親屬去聘請律師,若是沒有人願意承擔辯護責任,此時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援助請求,此時由檢察院制定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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