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視為自動投案”的十三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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