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自首的認定有哪些情形
一、肇事逃逸後自首的認定有哪些情形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並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三、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實踐中,交管部門除了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後逃逸又自首的,其實同時存在了從重處罰的情節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實際並不能直接將這些情況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據實際肇事情節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後,先是根據“逃逸”情節從重處罰,之後再結合“自首”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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