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辨認的法條解釋是什麼?
一、刑訴法辨認的法條解釋是什麼?
刑訴法辨認的法條解釋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具體內容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刑訴法中對辯論的法律界定非常明確,對各種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認的辦法和程序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執行辯認司法程序時,一定要根據刑訴法上明確的內容進行操作,避免產生一些不合法的程序或者操作出現,導致辯認的司法程序無效,對案件的審理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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