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不僅是實體法律,需要進行一定的修改,訴訟方面的法律,也需要隨着社會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變化,比如説我們國家新的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論這個問題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二、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昨天就是關於檢察院辨認的決定權,如果檢察機關想要對相關的人員進行辨認的話,必須要取得檢察長的批准,其次就是在騙人的整個過程當中,存在着一些必須要注意的事項,比如辨認筆錄的書寫。在辨認筆錄書寫的過程當中,需要寫清楚辨認的經過,以及病人的結果,並且由相關的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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