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外聘鑑定有哪些規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經常會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遇到許多專業性強、技術度高的問題,例如對犯罪時間、作案工具、犯罪人的精神狀態、證據的有效性等進行技術性檢驗和認定,這些都是破案定罪的關鍵性環節,容不得一絲失誤和差錯,因此,往往會通過專門的鑑定機構或專家來進行,那麼,刑訴法外聘鑑定有哪些規定呢?
1、刑事訴訟中的鑑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
2、具備專門知識並受指派或聘請來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為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就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但鑑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筆跡鑑定、痕跡鑑定、會計鑑定、價格鑑定、食品藥品鑑定、淫穢物品鑑定、毒品鑑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據此,公安、檢察、法院都有依照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等申請而決定進行鑑定的權利。
為了解決案件中的專業難題,司法公安機關有權或根據當事人申請,外聘專業機構或人員參與鑑定,同時,鑑定人員對鑑定結論應署名負責,法院有權進行核實,如果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鑑定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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