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二審終審制不服怎辦?
一、刑事案二審終審制不服怎辦?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向人大訪部門進行反映。
二、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情況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三、兩審終審制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綜上所述,刑事案二審在我國就是終審,若是當事人仍然不服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過程中可以不斷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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