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種類有幾種
一、刑事證據種類有幾種
刑事證據的分類,是指根據證據本身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在學理上對證據所作的不同歸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説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證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證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證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例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兇犯,所以是間接證據。
2、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
不能忽視傳來證據的作用。
4、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二、刑事訴訟中的證明的特徵
1、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以及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情節等。證明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
2、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張。刑事證明具有職責性或者是義務性。
3、刑事訴訟證明必須依法進行,才具有訴訟上的有效性。刑事訴訟證明是由國家法律所調整的訴訟活動,從證明任務、證明主體、證明責任、證明範圍、證明手段到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的規則和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加以證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訴訟證明具有嚴格的法律要求。
4、從刑事訴訟證明的內容上看,包括收集證據、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過程,刑事證明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證明方法上是事實推斷與邏輯推斷相結合。從刑事訴訟案件中確定其證明對象,依法收集各種真憑實據,再根據已知的證據事實和生活經驗推斷案件未知的證明對象。只有邏輯推斷與事實推斷相結合,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惟一方法。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證據種類有幾種,其實,我們是有很多種分類的方式的,我們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另外,在進行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收集,並且要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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