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存在共同犯罪嗎?
虛假訴訟罪是存在着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在我們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個故意並且所進行的虛假訴訟的這樣的一種客觀的行為,從刑法理論層面上來説,虛假訴訟作業當中,雙方當事人是完全有可能會達到這樣一種程度,因此是構成的。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於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
(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處在於: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如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兩者都體現為一定的虛假性,但本罪較為單一,只能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可以表現多種多樣;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詐騙罪則無此要求;主觀上,本罪並未限定主觀目的,可以是為了各種目的,範圍較廣,而詐騙罪的目的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2、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與侵佔罪的區別之處在於: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方面上,本罪表現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佔罪表現為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侵佔罪則無此要求;主觀上、本罪的主觀目的範圍較為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定,侵佔罪的主觀目的則在於非法佔有他人財韌;在起訴性質上,本罪為公訴案件,侵佔罪為自訴案件。
3、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主要區別即在於所發生的場合不同,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司法活動,虛假民事訴訟罪則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司法活動。
二、本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作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的區別在於:客體上,妨害作證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包括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等,而虛假民事訴訟罪僅侵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客觀方面,妨害作證罪實施的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虛假民事訴訟罪實施的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主體上,兩者均為一般主體,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員實施,但是妨害作證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員單獨實施,虛假民事訴訟罪則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實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虛假訴訟提出來,主要還是因為財產方面存在着一些利益糾紛,所以想要通過這樣的一種違法的途徑給自己獲得一些不法的收入,因此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此個行為做出了一定的刑法的規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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