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彈藥罪辯護要點是什麼?
一、非法買賣彈藥罪辯護要點是什麼?
非法買賣彈藥罪辯護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彈藥比動能申請重新鑑定金額、協助退贓、衡量認罪認罰、申請取保候審、罪與非罪問題、主從犯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罰:.(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麥慶倫僅購買809顆子彈,數量上未達到構罪的標準,因此麥慶倫不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
二、非法買賣彈藥罪怎麼認定
非法持有槍支是一種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一類比較特殊的以行為方式來歸類的類犯罪。“持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佔有、支配、控制的關係,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行為。我國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對法定違禁品進行事實或法律上佔有、支配、控制的狀態或者行為,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時間持續問題。持有是持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為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續時間極短的“持有”如轉手、幫人傳遞槍支等行為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結束。在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而意圖對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並且在客觀上已經對槍支形成控制時,“持有”即開始。而當行為人完全對槍支喪失支配、控制時持有行為結束。在這一持續過程中,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佔有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存在事實或者法律上的現實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從廣義上説,非法持有槍支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佔有、攜帶、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等行為。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買賣彈藥都是違法的,此時不僅社會治安會受到威脅,國家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對於非法買賣彈藥的辯護律師,可以從彈藥的來源、檢方提交的證據以及非法持有彈藥的民事主體滿足的減刑提交等來做辯護,爭取將辯護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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