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報案多久可以立案?
一、公民報案多久可以立案?
一般情況下,公民報案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羣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應當與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六十條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一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涉及到立案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有關立案的條件和標準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受理條件是不同的,另外不同地區由於實際情況不同,所認定的立案標準也是不同的,如盜竊罪等犯罪事實的認定就需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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