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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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