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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一年多無結果怎麼辦

一、立案偵查一年多無結果怎麼辦?

立案偵查一年多無結果怎麼辦

補充偵察一般由人民檢察院移交給警方,也就是説檢察院是主體警方來執行。補充偵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時限為一個月,以檢察院移交當日計算。補充偵察無結果的時候只是人民檢察院撤消起訴而已。被告一般都不會被關押吧。也不存在放人一説。除非一直被關着 起訴撤消了,自然會放人。

二、什麼叫立案偵查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並説明理由。

在發生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時也是需要有作案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同時在立案偵查後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如果案件長時間沒有足夠的證據和材料時,也是會將案件進行終結,從而會釋放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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