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哪些條件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哪些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説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賠償數額和事實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3、被害人的損失為物質損失,且是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況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要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或法院量刑前,向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
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對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理和同時判決,只有在可能會延遲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先審判刑事案件,後審判附帶的民事訴訟。對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適用調解的原則,也可以撤訴。判決後也可以就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期為10天。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為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附帶民訴規定》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中,就自身遭受的財產方面的損失,作為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作出相應的賠償。但是要注意,這裏的損失賠償一般是指物質方面的損失,若是要求作出精神損失賠償的話,此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而在審理的時候,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也是與刑事案件一併審理、判決,除非是有特殊期情況,如延遲刑事案件,那麼才有可能先對刑事案件作出處理,之後在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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