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1、犯了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一般會判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十二項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狗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税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家取受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悦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税款,偷税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税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税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税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税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税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税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税務機關的職員有可能是受賄了,也有可能與納税義務人存在利益關係,才實施少徵或者是不徵税款的行為。而不同的原因徇私舞弊少(不)徵税款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故此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期間,就需要確定該工作人員(不)徵税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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