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有的人喝酒後,開車在路上隨意衝撞,如果危害到羣眾的生命安全的,這樣行為是犯罪的,在刑法裏面,有以危險辦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個罪名。法院判決的時候,會綜合各種情況考慮。那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以危險辦法危害社會,和防火、殺人等刑事犯罪不同,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從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這種犯罪侵犯的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犯罪主觀表現是故意,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不滿的,可以發起上訴,這也是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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