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
一、該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1)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處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認定組織賣淫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1、罪與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為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為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2、與犯罪集團的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有的人一方面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而另一方面也自己也有參與賣淫,這樣的情況下一般是按照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另外,本罪只是對組織賣淫的人進行處罰,也就是對組織者處罰,若只是其中一般參與賣淫的人員,那並不能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
-
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有:1、本罪侵犯了複雜的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和企業工作人員大量財產;3、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
-
攜帶凶器搶奪是否一律轉化為搶劫罪?
一、攜帶凶器搶奪是否一律轉化為搶劫罪?攜帶凶器搶奪並不一律轉化為搶劫罪,根據《刑法》規定的“攜帶凶器進行搶奪”可以有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攜帶了兇器,但是在實施搶奪時未使用也未顯露兇器;二是行為人攜帶了兇器,雖未對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顯露了兇器;三是行為...
-
孕婦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歷來我國《刑法》中孕婦犯罪都是給予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這是不是意味着孕婦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這樣的,那到底要是出現孕婦犯罪的情況,此時應該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並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
-
第三人故意傷害是工傷嗎
不一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