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一、一般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刑法》第418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主體要件:
主體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2、本罪主觀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本罪客體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本罪客觀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般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就是屬於利用自己的職權而出於謀取私利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此行為完全擾亂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對於違法者也是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招收公務員與學生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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