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犯罪構成在客觀方面的特徵是什麼
一、一切犯罪構成在客觀方面的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觀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以客觀事實特徵為內容。
3、犯罪客觀方面是説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有所侵犯的客觀事實特徵。
4、犯罪客觀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及由此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某些犯罪中還包括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任何犯罪,必然以一定的行為表現出來,如果只有犯罪思想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可以以積極的行為即作為或消極的行為即不作為表現出來。對於出現危害結果的犯罪,必須査明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犯罪行為的方式是複雜的,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實施的犯罪行為,構成的罪也不同,因此,查明犯罪行為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環節
三、犯罪構成的概念
犯罪構成,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四、哪些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
按照《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缺少客觀方面的表現是絕不可能構成犯罪的,比如故意殺人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就是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這樣理解起來可能會覺得比較通俗易懂一些。但受害者和家屬沒有必要去研究犯罪構成,只是公安機關和公訴方在調查過程當中要確認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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