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問。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羣眾募捐的用於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於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對於挪用資金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對相關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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