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行政枉法裁判罪屬於故意犯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是因為過失才損害到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就應該按照玩忽職守罪定罪的,司法人員構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最重可能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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