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山西省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山西省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説,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怎樣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指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財物的行為。“毀壞”,是指毀滅和損壞。“毀滅”,是指使用各種方法故意使公私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全部喪失。“損壞”,是指將某項公私財物部分毀壞,使其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侵犯了其他客體,則不能以毀壞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設備、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我們經常在公園裏或者是公交站牌那,都會有很多公共設施,比如説是可以坐的椅子,共享單車等。這些都是免費提供大家使用,不可以拿回家,也不可以進行損壞。這些設施,是提供所有人的,只要有人有需要,就可以使用,損害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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