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入户盜竊”的非法性?
非法入户盜竊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採取祕密方式,進入他人私人生活處所、住宅實施盜竊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要構成入户盜竊,入户行為應具有非法性。“入户盜竊”的非法性該如何認定?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1.非法進入應限於祕密、暴力等侵犯住宅安寧權的方式進入。
“入户盜竊”入罪加大對公民住宅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護應存在一定的限度。在以祕密、暴力等侵犯住宅安寧權的方式進入住所實施盜竊的情況下,對户內居民毫無疑問帶來除財產外的較大威脅,應按“入户盜竊”進行認定。但以得到户內居民同意或在該住所本身具有一定開放性的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可能會採取一定的欺騙、偽裝手段,但這些手段能否進入需要經過户內居民的審核和判斷,户內居民也會基於合理的事由和認知而允許行為人做出一定行為,其進入方式相比祕密、暴力方式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都較低,此後行為人以祕密竊取方式盜竊財物,與其在户外盜竊情形相似,按一般盜竊罪定罪處罰較為適當。否則,即有客觀歸罪之嫌,不適當地擴大了打擊面。
2.“入户盜竊”不能比照“入户搶劫”的認定標準。
兩者畢竟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涉及入罪問題,後者僅涉及量刑問題,對“入户盜竊”應堅持更嚴格的認定標準,應堅持法無明文規定即不為罪,不應採取類推適用的方式。而且從威脅程度上看,行為人以搶劫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入户的方式與犯罪危害緊密相連,入户行為和搶劫行為具有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統一於搶劫犯意的支配之下,對户內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採取目的説有其合理性。但對“入户盜竊”而言,在行為人以合法形式進入住所的情況下,不管其進入前是否具有盜竊的目的,盜竊都要以祕密方式進行,其威脅程度並未提高。
3.按照是否以形式合法的方式進入進行認定,能夠較好地解決“户”的認識難題。
在當前公民生活、居住方式不斷變化的情況下,“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在涉及商住房、集體宿舍、旅館賓館、單位值班室等特殊住所認定時,缺乏統一標準,認定較為複雜。隨着人們對私密空間的重視和新型家庭生活方式的流行,從公民私權日益獲得尊重的趨勢看,對這些住所會越來越傾向於認定為户。但這些住所畢竟具有特殊性,即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如果將這些住所是否為“户”的條件放寬,而直接將是否以合法形式進入作為主要判定條件,就能夠較為準確地界定其不同時空狀態的開放性和封閉性,對處理這些問題提供較為規範的標準,有利於該罪的定罪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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