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近兩年,全國各地連續發生了多起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故意傷害行為,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熱議和年輕父母們的擔憂,在罪名認定中,關於幼兒身上的傷害是老師故意行為還是兒童無意摔傷成為關鍵性事實,導致幼兒人身損害的賠償主體是幼兒園還是老師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那麼,人身損害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呢?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構成要件是指具備哪些條件才構成對人身的侵害並承擔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完全是圍繞責任構成的要素進行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般由四個要件構成:
1、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它是指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但是,有些情況,有些賠償案件不能把違法行為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必備要件。比如,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傷,雖然致害人達到國家的排污標準,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損傷的,排污單位不能以其排放量達到標準而行為不違法予以免責。又如,幼兒園老師帶幼兒外出,發生幼兒人身損傷,雖然,老師的行為不違法,但她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事實。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必備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權行為而致受害人利益損失的客觀事實。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為受到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上的補救。而行為人也只有在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時,才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無損害即無賠償。
3、因果關係。責任自負原則要求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沒有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沒有行為人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分清因果關係是否存在,不能將過錯和原因混為一談,一起事實,首先要看有無行為和損害,在看行為和損害有無因果關係,後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不能把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認定為原因。
4、主觀過錯。指主觀上的故意和未充分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綜上所述,關於人身損害構成要件的問題,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個是犯罪人是否同時有違反法律規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兩種性質的行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情況,犯罪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否為犯罪人的主觀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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