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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罰金可以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罰金可以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使用信用卡時持卡人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無疑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便利,髮卡量增加,帶來經營風險和欺詐行為逐漸增多,讓非法分子鑽了漏洞,給金融機構和個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所以信用卡詐騙罪已納入了我國刑法之中,犯了信用卡詐騙罪的人,需要坐牢或者罰款,如果信用卡詐騙罰金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罪概念簡述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信用卡詐騙罪罰金不交可以嗎

不繳納罰金自然是不可取的,不過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裏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説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三、不繳納罰金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以上説明了信用卡詐騙罰金不交的後果,信用卡詐騙罪罰金不交的話,會帶來的處罰還是比較嚴重的,所以罰金最好還是進行償清,最好的是不要再走信用卡詐騙這條路去賺取不義之財。在此,也要提醒大家要提防騙子,不要輕易的被別人一面之詞給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