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不包括什麼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不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一條 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怎麼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於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於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並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後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後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後果。只要造成兩種後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後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大家要了解的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所侵犯的具體的對象,如果非要了解不包括的對象的話,那在生活當中,因個人的私人恩怨去破壞了某一位公民的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這肯定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道路交通設施是為了便於我們的生活和出行的,每一位公民都有義務去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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