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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的刑期是怎麼起計算的?

新罪的刑期是怎麼起計算的?

新罪的刑期是怎麼起計算的?

刑法第69條規定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20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八)對此作出修正,規定數罪併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上限仍為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上限則為25年。自此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由單一上限制變為雙重上限制。

對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被發現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如何計算總和刑期,刑法第70條、71條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嚴格按照這兩條的規定計算總和刑期,進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則可能出現量刑不當情形。

一、從罰當其罪角度講,一人犯數罪的情形,判決前數罪均被發現的量刑要輕於宣判後發現漏罪的量刑,反之,則會使犯罪人產生僥倖心理,隱藏自己的罪行,不利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一個人犯有數罪,判決前部分數罪已被發現,判決後又被發現部分漏罪,追訴時,如果僅將前一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獨立作為一個刑期,與漏罪合併計算總和刑期,那麼判決前均已發現一人犯數罪的量刑,則可能重於判決後又發現漏罪的量刑。

比如,甲某在判決宣告前共犯有ABCD四罪,法院審判時只發現了AB兩罪,於是判決甲某A罪有期徒刑7年、B罪有期徒刑5年,決定合併執行10年。服刑期間又發現甲某漏罪CD,法院判處甲某C罪有期徒刑11年、D罪有期徒刑13年。依照刑法第70條之規定,發現漏罪的總和刑期為34年(10年 11年 13年),法定最高刑期為20年;但在判決前數罪均已被發現情況下,總和刑期則為36年(7年 5年 11年 13年),根據刑八之規定,數罪併罰的上限則為25年。

刑八實施後,對於一人犯有數罪,且在判決前均已被發現,如果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一般應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上;對於判決後發現漏罪且被追訴的,確定的總和刑期則有可能低於35年,由於法定最高刑的限制,確定犯罪人最終的刑期則不會超過20年,這明顯違背了刑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

二、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確定數罪的總和刑期,這也會涉及到同上述追訴漏罪相類似的問題。因為罪犯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更深、改造難度更大,對其處罰力度應該高於判決前數罪均已被發現的情形,但司法實踐卻並非如此。

刑八關於法定最高刑限制之規定,對於合理地預防和懲罰犯罪,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對於司法實務中出現的上述不合理情況,則有必要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對於新罪的刑期計算需要在已判決的刑期之後進行判決。在法院的判決過程當中,一般都會以目前嫌疑人所判處的刑期為準,在此基礎上加上新罪進行計算,但是在實際的判決當中還會出現數罪併罰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也依舊以原有的刑期判決為準進行刑期的計算。 ?

標籤:新罪 計算 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