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能不能取保?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能不能取保?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的條件都是可以取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破壞交通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壞海上的燈塔或航標,即可以將燈塔的發光設備砸毀,也可以故意挪動航標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從而導致航船發生安全事故。這些交通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的,因為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修築的或者已經廢棄的交通設施,不應定本罪。破壞交通設備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炸燬鐵軌、橋樑、隧道,拔除鐵軌道釘,抽掉枕木,擰鬆或拆卸夾板螺絲,破壞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機場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毀或挪動燈塔、航標等安全標誌。這裏其他破壞活動是指諸如在鐵軌上放置石塊、塗抹機油等雖未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備,但其行為本身同樣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的破壞活動。
從現實生活中來看,對交通設施的對象範圍可以具體分為以下五種:
一是正在使用的鐵路幹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樑和用於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誌等;
二是用於公路運輸的公路幹線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樑、信號和重要標誌等;
三是用於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於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用於導航的燈塔、標誌等;
四是用於船隻航行的內河、內湖航道,我國領海內的海運航道、導航標誌和燈塔等;
五是用於運輸、旅遊、森林採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
作為給所有大眾使用的交通設施都是國家通過公民上交的税費建造而服務大眾的,所以公民私人破壞的罪行都是屬於刑事的嚴重行為,但是如果確定了這個罪名也不能因此而取消了嫌疑人的可以取保的權利,只要符合具體的條件都是可以申請要求暫時離開控制的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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