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不認罪如何處理?
城鄉結合部由於治安環境較差,盜竊案件時有發生。小偷入室行竊,被抓到後,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詢問。有時候,當事人出於僥倖心理不認罪,以此拖延時間延緩公安機關辦案。在刑事訴訟中,認罪是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處理的手段,那麼,偷東西不認罪如何處理?小編根據有關資料給大家分析下。
一、偷東西不認罪如何處理?
如果涉嫌盜竊罪,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法院可以依據證據定罪量刑。不認罪説明態度不好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不會強行判刑並加重罪行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三、哪些行為不構成盜竊犯罪?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有些小偷作案手段比較高明,沒有留下太多證據,於是被抓後,其對偷東西不認罪。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就應該加大對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收集,如果這些證據構成證據鏈,可以認定盜竊事實清楚的,當事人不認罪也沒有關係,檢察院依然可以發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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