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是怎樣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之一,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這個罪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那麼,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了?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貸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即都是還本付息的活動。
“非法”一般表現為主體不合法(主體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行為方式、內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具體表現為: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户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因而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無反映”方式;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
“公眾”是指不特定對象,包括不特定的個人與不特定的單位。至於非法吸收某一單位內部成員的存款的行為能否成立本罪,則應通過考察單位成員的數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斷是否面對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內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發生擾亂金融秩序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不具有不法所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意圖。
由上文可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大的特徵就是行為人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的行為,因此,要是向特定的人借錢,則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是你對此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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