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打架涉嫌尋釁滋事案該怎麼處罰?
一、酒後打架涉嫌尋釁滋事案該怎麼處罰?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包括: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包括: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二)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酒後打架滋事是一種十分不道德的事,當然其該有的懲罰也被法律所編撰,可以找到其處罰依據,尋釁滋事是一件害人害己的事本就不應該存在,即使是在酒後大家都不清醒的情況下,若喝酒是造成此事的原因,不喝酒也不失為一個妙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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