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被集資方被騙走的錢,是否會被沒收?
在生活中,由於他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而遭受財產損失的情形是十分常見的,在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將非法集資者抓捕歸案,且追回集資額後,受害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是,非法集資被集資方被騙走的錢,是否會被沒收?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這筆錢,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被非法集資騙走的錢,是否會沒收?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這裏對非法集資參與人(即被害人)來説,注意兩點就夠了:
第一: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第二: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常用非法集資方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另一個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
3、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科技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市民向指定的個人賬户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逸。
4、打着“養老”的旗號。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另一個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款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是否會被沒收,需要根據其是否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對於明知其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自負盈虧,對於不知情的,在公安機關追繳款額後,會在人民檢察院審結案件之後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給被集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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