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盜竊不認罪會放人嗎?
一、犯罪分子盜竊不認罪會放人嗎?
不會放人,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二、認罪與不認罪有什麼區別?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為只能稱為涉嫌犯罪)。
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
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為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犯罪分子存在盜竊的犯罪事實的,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是需要面臨司法判決的,並不因為犯罪分子不認罪就不對其進行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調查取證,即使犯罪分子零口供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判罰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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