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和檢察院相對不起訴後果一樣嗎
一、判緩刑和檢察院相對不起訴後果一樣嗎?
判緩刑和檢察院相對不起訴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判緩刑代表構成犯罪,會有案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不會留下案底,相對不起訴的情形是: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二、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和檢察院相對不起訴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檢察院相對不起訴説明犯罪情節比較輕微,類似於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起到的只是輔助作用,犯罪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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