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司法解釋對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猥褻婦女兒童不僅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觸犯法律。我國刑法中對猥褻罪進行了明文規定,之後為了規範各地法院審理案件,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釋,對量刑方面説了進一步的説明和解釋。那麼,猥褻罪司法解釋對量刑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猥褻罪司法解釋對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2、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由此可見,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猥褻罪的犯罪對象擴展到全部人羣,包括男性,這一點較之前進行了修訂。並且猥褻罪司法解釋對量刑也進行了修改,如果當事人構成猥褻罪,情節嚴重的,比如在公開場所對婦女兒童猥褻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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